這壹制度的頒布,解決了長期以來民間非營利組織沒有適用的會計制度的問題,新制度有利於規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與非營利組織以前適用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相比,筆者認為有幾個明顯的變化。
闡明會計原則。
《原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十六條)中規定:會計核算壹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營業收入和支出核算可采用權責發生制。“如果非營利組織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雖然具有簡便、直觀反映預算執行情況、人工成本低等優點,但不利於真實、完整地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活動和現金流量,難以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足夠的對其決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新制度第七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新制度明確采用權責發生制進行會計核算,這將大大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的有用性,有助於減輕受托責任。比如在權責發生制下,通過設置遞延、計提、配比、攤銷等會計科目;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提取資產減值準備;對於已發生減值的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長期投資等重大資產項目,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費用;設置“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賬戶,攤銷期間費用;對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產生重大影響,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充分披露,能夠正確確認各會計期間的收入、成本和費用,遵循謹慎性和重要性的要求,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有助於民間非營利組織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經營績效,有效彌補收付實現制會計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