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壹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2、審理第壹審船舶碰撞、***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壹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3、下列期間不計入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公告、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中止訴訟、中止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恢復審理或執行的期間;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二、延期審理計入審理期限嗎
1、不能。因法定事由或者特殊情況無法準時參加開庭審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訴訟審理期限之內。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有以下情形,不計入審理期限: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5)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壹個月之內的期間;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7)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8)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10)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11)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12)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