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掌握行業財經信息是民航總局履行行業監管職能的要求。2002年3月3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印發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6號),明確了體改後民航總局具有五項職能。其中,市場管理、宏觀調控這兩項職能的履行都需要民航行業財經信息的支持,需要建立相應的民航企業財經信息管理制度。隨著民航政企脫鉤逐步到位,民航總局與民航企業之間由行政隸屬關系變為行政法律關系。民航總局對民航企業財經信息的管理,不再按行政隸屬關系提出要求,而是納入法律規範。在這種形勢下,有必要通過制定規章建立行業主管部門與企業間新型的財經信息管理關系,保證行業主管部門全面、及時地掌握行業經濟運行狀況,為制定價格收費、航線航班、資金投向等宏觀調控政策提供依據。
(二)制定本辦法是深入貫徹執行《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財稅制度的要求。《會計法》第20、21條對財務會計報告作出專門規定;《條例》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做出了更為全面和系統的規定。但是,在民航企業實際執行中,壹些比較具體的、帶有行業特點的問題,如民航基金和機場費、票證結算、航材核算、運輸業務收支等,《會計法》和《條例》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影響了執行效果。此外,由於民航企業特殊的財稅體制,民航總局每年都要就民航基金、機場建設費、工效掛鉤工資、所得稅等與國家財政進行清算,按其規定格式上報各種財務信息資料。民航政企分開後,上述財務工作仍部分存在。因此,有必要制定行業規章,結合民航企業特殊情況,完善民航行業財經信息編報制度。
(三)制定本辦法是履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義務的要求。我國是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執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和國際民航組織若幹會議決議,要求各國民航管理部門定期收集並報告航空公司、機場等財經信息資料,如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54條規定,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應“征求、搜集、審查並出版關於空中航行的發展和國際航班經營的資料,包括經營的成本,及以公***資金給予空運企業補貼等詳細情形的資料”;第67條規定:“締約各國承允,各該國的國際空運企業按照理事會規定的要求,向理事會送交運輸報告、成本統計,以及包括說明壹切收入及其來源的財務報告”。國際民航組織最近幾次會議的決議,如A33-19號決議附件B、2000年6月召開的“機場及航行服務經濟會議”所提建議2/2和6/1以及1997年9月召開的“第9次統計部門會議”,也對此作出了具體要求。本辦法的制定為民航總局收集各企業財經信息並向國際民航組織提供完整資料創造了條件。
(四)制定本辦法是在民航行業建立統壹完善的財務會計報告制度的要求。民航企業按照國家統壹財務會計報告制度、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履行財務信息報告義務。由於缺乏統壹的行業規範,各單位在編制會計報表和上報有關資料過程中存在壹些問題,主要表現在:財務會計報告組織工作效率不高;會計信息質量有待提高;財務分析不全面、不及時。這些問題與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會計信息管理體制有關。制定本辦法,有利於在民航行業建立壹套完善的、統壹的財務會計報告制度,規範報表編報工作,在財務信息管理中體現依法行政,促進企業依法履行財務信息編報義務。二、法律依據
制定本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會計法》。《民航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對全國民用航空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有關民用航空活動的規定、決定”。《會計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采集行業內企業財經信息屬於民用航空活動的範疇,對此種活動進行規範,是執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補充。財政部印發的《民航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3]18號)規定“民航企業應根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要求,按期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及有關數據、資料”。該文件後附的財務報表,與本辦法附件中的報表內容基本相同。在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充分征求了財政部有關部門意見,以使該辦法成為有效的行業財經信息管理制度。
另外,本辦法制定還借鑒了其他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我國有關規定。如美國《1958年聯邦航空法》第407條A款規定:“委員會(該委員會關於民航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方面的大部分職能於1985年移交運輸部民航局)有權要求任何航空承運人呈交年度、月份、定期和特別報告,規定報告的形式,要求任何航空承運人回答委員會可能認為有必要了解情況而提出的壹切問題”。歐盟***同體條例第2407/92號第五條第6款對航空承運人規定:“航空承運人在每壹財政年度應當及時向其頒證(經營許可證)機關提交經過審計的上壹財政年度的賬目”。並在附件中規定了承運人應當提供持續符合財務狀況要求的財務信息。從我國信息產業部和交通部情況看,兩個部門的體制改革都比較徹底,實現了政企分開,但其財經信息管理職能並沒有削弱。交通部要求企業報送年報和季報,並準備建立壹個信息網絡系統,信息產業部要求企業報送年報和財務快報。本辦法制定過程中參考借鑒了上述國際和國內的有益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