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核準的名稱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屆滿,預先核準的名稱失效。
預先核準的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於經營活動或轉讓。
(2)名稱的擴展
預先核準的名稱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申請人可以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向名稱登記機關提出名稱延續申請。
申請名稱延期,所有投資者應簽署《預先核準名稱信息調整申請表》,有效期延長6個月,期滿不再延長。
(三)取消名稱
1.申請人可以在名稱有效期內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預先核準的名稱。申請註銷名稱時,應當提交全體投資者簽署的《名稱預先核準信息調整申請表》,同時交回《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2.名稱預先核準後,因申請人變更擬設企業登記事項導致登記機關變更的,申請人應當向原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註銷預先核準的名稱,名稱註銷程序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名稱註銷後,申請人應當向變更後有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關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四)補發名稱核準通知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遺失的,應當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申請時應提交全體投資者簽署的《預先核準名稱信息調整申請表》。
(五)投資者變更
申請設立(變更)登記的投資者與名稱預先核準的投資者發生變更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投資者部分變更的,提交全體投資者(包括變更前後的投資者)簽署的《名稱預先核準信息調整申請表》,並交回《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註意:如果所有投資者發生變更,應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2)出資人不具備出資資格的,應當退出或者更換出資人。
(3)以投資人名義作為企業名稱的,投資人抽逃出資的,應當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六)預先核準的名稱信息調整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後,預先核準名稱的主營業務、投資人或者名稱許可方式發生變化的,申請人可以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調整企業名稱信息。
申請企業名稱信息調整的,申請人應當向名稱登記機關提交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名稱預先核準信息調整申請表》。字號許可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提交授權(許可)文件。
特別提醒:所有投資者發生變更,或者因上述信息調整導致企業名稱構成發生變化,或者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機關不予調整企業名稱信息,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