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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的法條規定

目的犯主要罪名包括:

(1)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第126條):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或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要求“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而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的,沒有明確要求。前文已述,本罪為特殊主體即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

(2)走私淫穢物品罪(第152條):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要求“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如果僅僅是私人收藏少量淫穢物品,不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就不構成本罪。本罪為行為犯,不要求行為人實際獲取非法利益。

(3)高利轉貸罪(第175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集資詐騙罪(第192條):本罪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提出了行為人通過詐騙方法非常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④適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⑥隱匿、銷毀障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⑦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註意本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的區別: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客觀行為是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此罪的主體壹般為公司發起人或股東。如果公司發起人或股東利用“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方法實施集資詐騙的,就可能會與集資詐騙罪發生重合的情形。區分關鍵是要看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為目的。

(5)貸款詐騙罪(第193條):本罪也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體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參照前文論述的情形。本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第200條規定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為單位犯),不包括單位。客觀方面的欺詐方法包括:①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②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③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④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⑤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6)侵犯著作權罪(第217條):本罪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客觀行為包括: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②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③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在這裏應該註意的是,制作出售的必須是“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而且僅限於美術作品這壹著作權形式。

(7)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第218條):本罪也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客觀方面是銷售明知的侵權復制品,並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而非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8)合同詐騙罪(第224條):本罪同集資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壹樣,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詐騙方式主要包括:①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②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③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⑤方式主要有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用於抵償債務而沒有實際履約等,收受對付當事人給付的貨物、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還或沒有用作履行合同而無法返還的。

(9)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第228條):本罪為法定犯,要求“以牟利為目的”。本罪屬於情節犯,要求情節嚴重。

(10)綁架罪(第239條):本罪要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法條具體規定要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但可作廣義理解為“以不法要求為目的”。

(11)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0條):本罪要求“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構成本罪的從重處罰情節。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就構成綁架罪;偷盜嬰幼兒的,以出賣為目的構成本罪的從重情節,如果不是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就可能構成拐騙兒童罪。

(12)盜竊罪(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定盜竊罪。

(13)賭博罪(第303條):本罪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客觀行為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本罪為常業慣犯。

(14)倒賣文物罪(第326條):本罪要求“以牟利為目的”。屬情節犯,要求情節嚴重。

(15)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363條第1款):本罪要求“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物品行為無論是否牟利都構成犯罪,但定性不同。如果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就構成本罪,而非傳播淫穢物品罪(第364條第1款),也即傳播淫穢物品罪不以牟利為目的。

制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組織播放的,定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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