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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同申報準則”介紹

CRS(CommonReporting

Standard),即“***同申報準則”。2014年, 經合組織(OECD) 發布了《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旨在打擊跨境逃稅,標準中即包含“***同申報準則”(CRS)。

2017年7月1日起,中國啟動與部分國家和地區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工作的相關程序。中國版“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全球征稅體系實行,意味著以後妳在境外有多少資產,銀行存了多少錢,中國的稅務部門都能從境外金融機構那裏知道。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由主管當局間協議範本和統壹報告標準兩部分內容組成。主管當局間協議範本是規範各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之間如何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為基礎,分為雙邊和多邊兩個版本。統壹報告標準規定了金融機構收集和報送外國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賬戶信息的相關要求和程序。根據“標準”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首先由壹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壹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賬戶持有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余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為各國(地區)進行跨境稅源監管提供信息支持。具體過程如下圖所示:

我國“標準”實施時間表 ? 2014 年9月 ?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在G20財政部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承諾將實施“標準”,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2018年9月。  ? 2015 年7月 ?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 由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批準,已於2016年2月對我國生效,為實施“標準”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  ? 2015 年12月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稅務總局簽署了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 ,為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間相互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提供了操作層面的多邊法律工具。  ? 2016 年10月 ?國家稅務總局就《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 2017 年5月9日 ? 《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正式發布。  ? 2017 年7月1日 ?金融機構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 2017 年12月31日前 ?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100萬美元)的盡職調查。  ? 2018 年5月31日前 ?金融機構報送信息。  ? 2018 年9月 ?國家稅務總局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第壹次交換信息。  ? 2018 年12月31日前 ?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金融機構是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和信息報送工作的主體,上述金融機構按照業務類型分為四類: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的保險機構。金融機構可以委托代第三方開展盡職調查和信息報送,但相關責任仍由金融機構承擔。基金、信托等屬於投資機構的,可以分別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為第三方完成盡職調查相關工作。

金融機構應對在本機構開立的相關賬戶進行盡職調查,識別非居民金融賬戶,記錄並報送非居民金融賬戶相關信息。非居民是指該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前述證券市場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認可和監管的證券市場。稅收居民是指該國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或者居民個人。非居民金融賬戶是指在該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持有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金融機構應當在識別出非居民金融賬戶之日起將其歸入非居民金融賬戶進行管理。賬戶持有人同時構成該國稅收居民和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的,金融機構也應當收集並報送其賬戶信息。

根據賬戶持有人的不同,金融賬戶分為個人賬戶和機構賬戶。個人賬戶和機構賬戶又以2017年6月30日為時間點進壹步劃分為新開賬戶和存量賬戶。每種賬戶的盡職調查程序均有所不同。

(壹)新開個人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二)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三)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四)新開機構賬戶盡職調查程序

(五)存量機構賬戶盡職調查程序之壹識別非居民

(六)存量機構賬戶盡職調查程序之二識別消極非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應當匯總報送境內分支機構的下列非居民賬戶信息,並註明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名稱、地址以及納稅人識別號:(壹)個人賬戶持有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機構賬戶持有人的名稱、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機構賬戶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還應當報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二)賬號或者類似信息。(三)公歷年度年末單個非居民賬戶的余額或者凈值(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現金價值或者退保價值)。賬戶在本年度內註銷的,余額為零,同時應當註明賬戶已註銷。(四)存款賬戶,報送公歷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利息總額。(五)托管賬戶,報送公歷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利息總額、股息總額以及其他由於被托管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收入總額。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為代理人、中間人或者名義持有人的,報送因銷售或者贖回金融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托管賬戶的收入總額。(六)其他賬戶,報送公歷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收入總額,包括贖回款項的總額。(七)該國稅務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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