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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業可以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設有異地分支機構的企業,在稅務局批準的情況下,都可以在總公司做所得稅匯算清繳

相關規定如下

總機構、分支機構按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後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壹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算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後,多退少補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匯總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範圍的通知

國稅函[2006]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強化匯總、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匯總納稅)的征收管理,現就規範匯總納稅範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按照現行規定,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不得越權審批。凡越權自行審批匯總納稅或擴大匯總納稅範圍的,必須予以糾正。

二、下列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匯總納稅:

(壹)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二)國務院批準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三)《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五)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後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三、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壹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

(壹)總分機構均在壹省範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二)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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