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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大戶的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納稅大戶是根據納稅額來排名,其公司有很高的營業額,銷售金額在500萬以上即可評為納稅大戶。由稅務局評估根據所轄公司每年繳稅的多少進行排名,前幾名就都屬於納稅大戶。納稅大戶用戶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規範納稅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稅大戶還包括以下條件:(壹)新設立企業。(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對納稅信用評價為M級的企業,稅務機關實行下列激勵措施:(壹)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二)稅務機關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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