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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相關政策依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九條規定,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三)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G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第十壹條規定,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由G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車輛之外的情形。

《關於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規定,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明顯偏低的,核定計稅價格的方法如下:核定計稅價格=車輛銷售企業車輛進價(進貨合同或者發票註明的價格)×(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G家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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