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組織機構在被核準登記或者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辦組織機構代碼;
2.各組織機構需按要求提交相應的真實有效的證件;
3.按照填表說明填寫《吉林省組織機構代碼申報表》;
4.將申報表及有效證件交代碼工作人員審核無誤後交款,並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組織機構信息卡;
5.已申領過代碼證書的組織機構,應按《吉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到原發證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6.已申領過代碼證書的組織機構,當組織機構的名稱、住所、單位性質發生變更時,該組織機構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核準變更文件向原發證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換領代碼證書。
7.組織機構遺失或者損毀代碼證書的,需持遺失聲明及有效證件向原發證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發。遺失聲明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丟失證書及IC卡明細、代碼號、辦證日期。
8.組織機構依法終止時,需提交有關部門批準其註銷、破產、兼並的文件並交回原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到原發證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9.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組織機構信息卡實行年度復核制度。組織機構應於每年1-4月持有關證件及代碼證書、信息卡到原發證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年度復核。
二、申辦組織機構代碼應提交的有效證件
(壹)企業: 1、資格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垂直領導的組織機構應提交合法、有效的批準成立文件。2、企業申請開業登記註冊書。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章。 5、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各類企業的分支機構需提交上壹級行政主管單位代碼證復印件。 6、三資企業需提交外經貿部門批準證書。 (二)事業:1、資格證明: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原件;教育、衛生、司法及新聞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企業(公司)所屬的事業單位應提供上級主管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其成立的文件。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章。4、上壹級行政主管單位代碼證復印件。 (三)社會團體:1、資格證明: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或《社會團體登記證》原件。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章。 4、業務主管部門代碼證復印件。 (四)機關: 1、資格證明:機構改革後批準成立文件。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章。 4、上壹級行政主管單位代碼證復印件。 (五)工會:1、資格證明:省總工會批準成立的文件或國家級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文件或《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基層工會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證書》原件。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章。 4、上壹級行政主管單位代碼證復印件。(六)民辦非企業:1、資格證明:民政部門頒發的《民辦非企業登記證》原件。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章。 (七)個體: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個體工商執照》原件。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章。(八)其它機構:1、資格證明:提交政府部門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及介紹信。2、負責人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3、負責人名章。 4、上壹級行政主管單位代碼證復印件。
三、證書變更時應提交的有效證件
(壹)變更名稱時應提交的有效證件1、機關、事業法人單位出示機構編制部門的批準更名文件;企業提交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書。2、變更名稱時所需提交的其它有效證件同首次頒證。3、交回原代碼證正、副本和組織機構信息卡。(二)變更地址、機構類型時應提交的有效證件1、單位公章。 2、變更地址、機構類型時所需提交的其它有效證件同首次頒證。3、交回原代碼證正、副本和組織機構信息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