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公***租賃住房調整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安居采取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實物配置包括提供***有產權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視房源情況接受申請;
2、將F類人才租賃補貼與高校畢業生補貼合並:F類人才租賃補貼與人社部門的高校畢業生住房租賃補貼存在部門交叉檢驗不及時,部分人才重復享受補貼等情況,本次將兩類補貼進行了合並,F類人才安居租賃補貼統壹納入市人社的高校畢業生住房租賃補貼,租賃補貼的受理、標準和享受期限按照本市公***租賃住房貨幣化保障的相關規定執行。即,本科、碩士、博士補貼標準仍然為每月600元、800元和2000元,補貼期限由5年調整為累計36個月;
3、將人才名單公示日期由季度月末調整為每季度首月:人才安居工作是多部門並聯審核,審核工作會延至每季度月末,考慮到審核數據的完整性及工作時效,將公示時間由原每季度末調整每季度首月,將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4、刪除了關於“其他安居方式”的表述;
5、刪除了F類資金籌集的表述;
6、不符合享受政策的處置方式在合同中約定;
7、調整了違規處理的相關表述;
8、預留了未來發展通道,考慮到今後人才集聚平臺建設需要,預留了政策發展通道,表述為:為加快本市高水平人才集聚平臺建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本辦法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標準,制定人才安居專項計劃。
南京市人才安居的適用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屬於《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適用企業範圍》中在崗在職人員;
2、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適用對象(目錄)》中A、B、C、D、E、F類人才的認定條件;
3、本市戶籍、自有住房未達到本辦法確定的安居標準,或者非本市戶籍、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內無住房登記信息和房屋交易記錄。
綜上所述,為改善人才安居條件,優化人才發展環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類優秀人才在本市創業創新,加快建設人才強市和引領性國家創新型城市,制定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所稱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財政資金或者提供優惠政策,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動。
法律依據:
《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第七條
人才安居采取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
實物配置包括提供***有產權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賃住房,視房源情況接受申請。
貨幣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租賃補貼,補貼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鼓勵人才選擇貨幣補貼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滿壹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則上以租賃補貼為主。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有產權住房,是指個人與代表政府持有產權份額的公有產權人按照壹定比例***同擁有產權的住房;人才公寓,是指在壹定政策期限內,供符合條件的人才免租金或者以低於市場租金租賃的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供應的小戶型、低租金的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購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人才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和存量房時發放的補貼;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時發放的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