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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14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器具管理、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和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及時處理燃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燃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

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區按照規定權限,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管、國土資源、規劃、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工商、價格、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和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安全和節約用氣宣傳,增強公眾安全和節約用氣意識,提高預防和應對燃氣事故的能力。第六條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第二章規劃建設和供應保障第七條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上壹級燃氣發展規劃,制定燃氣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發展規劃經批準後,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當納入城市詳細規劃。

確需修改燃氣發展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八條城市建設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不得改變。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求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並依法批準。

在燃氣發展規劃確定的管道燃氣覆蓋範圍內,新建住宅小區、保障性住房等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燃氣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燃氣經營者按照規定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管道燃氣覆蓋範圍以外的地區應當規劃設置瓶裝燃氣便民供應站。

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移交建設檔案。新建住宅小區和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燃氣管理部門派員參加。第九條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對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的燃氣工程項目,規劃部門在出具選址意見時,應當征求燃氣管理部門對燃氣工程項目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條鼓勵利用現有燃氣設施或者燃氣設施建設燃氣設施。

利用現有燃氣充裝設施或者燃氣設施用地建設燃氣充裝設施,不涉及新建建(構)築物的,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經燃氣管理部門審查,並依法辦理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審批手續後,方可組織實施。第十壹條燃氣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評價,並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

燃氣工程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安全對策和措施,並將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報燃氣管理部門審批。

小型燃氣工程項目可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第十二條燃氣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燃氣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遵守地下管線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規定。第十三條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建設和安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經批準的居民燃氣管道工程,相關住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管道通行。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建築物受損部分,達到原建築物的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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