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理簡並納稅人納稅申報時間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6號),相關規定如下:
為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於創新納稅服務機制、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合理簡化納稅人申報納稅次數事宜公告如下。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壹並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原則上按季申報。
納稅人要求不按季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應納稅額核定納稅期限。
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隨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征零申報。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
四、對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款電子繳稅系統,或委托銀行代扣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代報代繳。
本公告自206543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二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