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招標網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的基本內容包括:(1)總則(2)資格認定(3)監督管理(4)法律責任(5)附則五部分內容。
其中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資格認定的基本內容:
第二章資格認定
第七條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分為甲級、乙級和預備級。
甲級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所有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乙級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總投資5 億元人民幣及以下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預備級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總投資2 億元人民幣及以下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第八條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是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組織,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具備開展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所需的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良好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專業力量;
(六)有壹定規模的評標專家庫;
(七)近3 年內機構沒有因違反《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及有關管理規定,受到相關管理部門暫停資格、降級或撤銷資格的處罰;
(八)近3 年內機構主要負責人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九)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甲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註冊資本金不少於1000 萬元人民幣;
(二)招標從業人員不少於60 人。其中,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不少於50%,已登記在冊的招標師不少於30%;
(三)評標專家庫的專家人數在800 人以上;
(四)開展招標代理業務5 年以上;
(五)近3 年內從事過的中標金額在5000 萬元以上的招標代理項目個數在60 個以上,或累計中標金額在60 億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條乙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註冊資本金不少於500 萬元人民幣;
(二)招標從業人員不少於30 人。其中,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不少於50%,已登記在冊的招標師不少於30%;
(三)評標專家庫的專家人數在500 人以上;
(四)開展招標代理業務3 年以上;
(五)近3 年內從事過的中標金額在3000 萬元以上的招標代理項目個數在30 個以上,或累計中標金額在30 億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壹條預備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註冊資本金不少於300 萬元人民幣;
(二)招標從業人員不少於15 人。其中,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不少於50%,已登記在冊的招標師不少於30%;
(三)評標專家庫的專家人數在300 人以上。
第十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定期進行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認定工作。相關資格申報的通知、要求和申請材料格式文本等將提前兩個月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予以公布,以便於申請人準備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應按要求報送以下材料:
(壹)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企業機構設置情況;
(五)企業人員基本情況;
(六)招標代理業績證明;
(七)評標專家庫人員情況;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四條申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必要時,國家發展改革委或者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以通過調閱有關材料原件、實地調查或向有關部門征詢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申請機構應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經過核查的資格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並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並在10 個工作日內頒發資格證書。
獲得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名單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和行業協會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獲得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應按要求提供制作資格證書所需的有關資料和信息,並按時領取資格證書;不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或不按時領取資格證書的,按自動放棄資格處理。
第十七條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60 個工作日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資格延續申請。未按規定申請資格延續的視同放棄,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資格延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延續相應資格並重新頒發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降級或者撤銷資格。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定期進行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升級的評審工作。獲得乙級資格滿2 年、預備級資格滿1 年以後,符合高壹級別條件的,可按規定提出升級申請。預備級招標代理機構不能越級申請甲級資格。
第十九條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資格申請、資格升級和資格延續的申請材料,應先報送機構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初審。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評審或進行實地考察,並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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