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和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物業閑置、房屋質量差、未享受物業服務或者不需要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催繳;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以約定為準,並自約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使用人未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
報價編號:01152200/2018-00028。
發證機關:聯合住房和建設局
文件編號:
發行日期:2018 11.30。
信息分類:監管文件/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
2003年9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8年7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2012年3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壹次修正。委員會第28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五)》第二次修訂(2008年5月31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65438年5月365438日,內蒙古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現予公布,自2065438年8月36543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