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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

壹、政府職能依法全面履行

(壹)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1.規範行政權力事項。各級人民政府實施的所有行政權力全部實行清單化管理。全面落實和有效銜接中央和自治區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權力。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除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審批層級的事項外,直接面向群眾、量大面廣、由基層實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法下放到旗縣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管理。盟市以上政府及部門對下放管理層級的事項,要加強對下級機關培訓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事項順利承接。

3.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各盟市、旗縣(市、區)政務服務中心要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實行壹個窗口辦理、並聯辦理、限時辦理、規範辦理、透明辦理、網上辦理。

4.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全面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及收費實行清單管理,事項和收費清單向社會公布。

5.推行權責清單制度。深入推行權責清單制度,完善清單的內容和形式,推進清單編碼化管理。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行政權力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部門職責變化情況對權責清單實行動態管理,不得違法取消、增加和調整行政權力。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實施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清理並向社會公布。

(二)優化政府組織結構。

6.依法確定職權。建立並完善政府部門“三定”規定合法性審查制度。結合政府部門權責清單,進壹步梳理政府部門“三定”規定,理順部門職責關系,解決職能交叉問題。

7.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績效管理。

(三)完善宏觀調控。

8.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強化企業投資主體地位,適時調整自治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9.推進價格體制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大幅縮減政府定價種類和項目,制定並公布政府定價目錄,全面放開競爭性領域商品和服務價格。

(四)加強市場監管。

10.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加快工商登記後置審批改革。進壹步推動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加快工商註冊多證合壹。全面完成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建設任務,做好企業信息統壹歸集公示工作。

11.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設公***信用信息平臺,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立健全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勞動保障、稅收征管、投資融資、安全生產、建築市場、招標投標等重點領域失信嚴重程度分類管理和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建設經營異常名錄庫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庫。推進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加大“信用內蒙古”網站對失信行為的曝光力度。

12.創新市場監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實現“雙隨機壹公開”監管全覆蓋,旗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全部建立“壹單、兩庫、壹細則”工作機制。

(五)創新社會治理。

13.加強重點領域治理。科學編制應急預案,提高公***突發事件防範處置和防災救災減災能力,全方位強化安全生產,全過程保障食品藥品安全。

14.完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大力發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誌願服務組織,加強誌願服務組織化建設,健全完善誌願服務制度體系。

(六)優化公***服務。

15.建立公***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優化公***服務流程。按照權責壹致的原則,梳理公***服務事項,明確服務事項和責任主體。對進入公***服務事項目錄的行政權力明確運行流程、申請材料、示範文本及常見錯誤示例、辦理時限等內容。

16.推動公***服務事項全部進駐政務大廳辦理。加快政務服務大廳升級改造,公***服務事項全部進駐政務服務大廳辦理,將部門分設的辦事窗口整合為綜合窗口,變“多頭受理”為“壹口受理”,加快推進網上辦理。

17.完善公***服務體系。著力促進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健康發展,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調節收入分配和完善社會保障職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服務體系。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公***服務制度,公開政府購買公***服務目錄,加強政府購買公***服務質量監管。

(七)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18.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機制。完善綠色發展評估制度,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完善並嚴格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19.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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