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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的政務信息公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從2013年8月1日起,內蒙古自治區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即從2013年8月1日起,我區從事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以下簡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為確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在我區的順利推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管。

二、應稅服務範圍按照財稅〔2013〕37號文件中的《應稅服務範圍註釋》執行。具體包括:交通運輸業(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信息技術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會議展覽服務)、物流輔助服務(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鑒證咨詢服務(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三、從事上述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應積極參加國稅機關組織的稅收業務培訓,同時須在2013年7月31日前按照國稅機關的要求,及時辦理稅務登記、稅種核定、發票種類核定、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稅控系統申請、發票領購、稅收優惠申請、出口退(免)稅認定等涉稅事項。

四、從2013年8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提供上述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五、具體涉稅事項的辦理要求,請試點納稅人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主管國稅機關聯系或撥打服務熱線咨詢,也可登陸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營改增專欄”了解有關政策規定和涉稅事項的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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