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自治區燃氣管理工作遵循統籌規劃、科學發展、安全第壹、規範服務、保障供應、節能高效的原則。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風險聯防聯控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燃氣事業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商務、氣象、應急管理、水行政、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政務服務、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燃氣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燃氣行業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燃氣監督管理制度和燃氣基礎設施數據庫,對燃氣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燃氣經營者落實對燃氣用戶的安全服務責任;對燃氣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進行評價。第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負責燃氣供應安全、燃氣設施安全監督管理,在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中主動宣傳普及燃氣使用知識,對燃氣使用安全進行服務指導和技術保障。
燃氣用戶應當對燃氣使用安全負責,非居民用戶應當將燃氣安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燃氣經營者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知識宣傳,並將燃氣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增強社會公眾的燃氣安全意識,提高防範和應對燃氣事故的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燃氣安全公益宣傳。第九條 自治區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安全、環保、節能、高效、智能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第十條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依法制定行業行為準則和服務規範,促進燃氣經營者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十壹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壹級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經批準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按照原批準程序進行。第十二條 城市建設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燃氣發展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和民用建築,按照燃氣發展專項規劃需要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的,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專項規劃。審批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征求同級燃氣管理部門意見。
燃氣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配套建設相應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依法批準的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第十四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標準。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備案,九十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完整的工程項目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