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必須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書面同意和中國證監會批準,並符合下列條件:
1,重組符合上市公司的壹般條件,如:
(壹)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b)該公司必須已成立三年以上,並且在最近三年內持續盈利;
(c)不少於65,438+0,000名股東持有面值超過人民幣65,438+0,000元的股份,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總股本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比例不低於65,438+05%;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五)上市公司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2.申請上市前三年已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3.申請上市及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4.上市發行股份後,外資股比例不低於總股本的10%;
5.要求由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或對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規定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應按有關規定要求繼續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6.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後,其增發股票和配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增發股票和配股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