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可以起訴的。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當然是可以起訴的;其次,如果是公司的債權債務人,通常情況下只能起訴公司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因為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所以公司要為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買單。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又是公司的股東而沒有繳足出資,那麽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主張未繳出資股東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予以請求。如果僅僅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股東,對公司債務並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