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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物業管理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壹、修訂文件的背景、依據、目標和任務

(壹)背景

為了在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物業管理項目咨詢等物業行業各類活動中發揮專業人才的積極作用,創建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2019年我局委托茂名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組建了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庫。兩年來,專家庫的運用對物業行業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專家庫的配建及管理水平仍有待提高,相關政策法規體系也有待建立完善。

(二)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物業管理條例》

2、廣東省地方性法規:《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3、相關規範性文件:《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建住房〔2003〕130號)

4、《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5、《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和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三)目標和任務

《茂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物業管理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是在國家、省已出臺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解決專家的入庫標準、申請、審核、日常管理和考核等方面的現實問題。專家入選、解聘、職責等程序正當、簡便,可以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為加強我市物業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壹)適用範圍

第二條:茂名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指的物業管理專家庫是指由具有物業管理及相關專業理論專業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組成的人才庫。

(二)管理職責分工及應遵循的原則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茂名市物業管理專家庫組建及管理工作。專家庫組建和管理遵循擇優錄取、動態管理、人才自律的原則。

(三)專家的條件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可入選茂名市物業管理專家庫:

1、遵紀守法,熱心物業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身體狀況、道德品質和職業聲望,熟悉物業管理及相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專業技術規範和標準,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中級(或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2)在物業管理行業享有較高聲譽,做出過突出貢獻;

(3)取得物業管理師資格。

2、具有工程、管理、經濟、法律、會計等相關專業,國家承認的大學專科或以上學歷。

3、沒有受過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和違章通報的記錄。

(四)專家的任期

第五條:專家實行聘任制管理,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選聘並統壹頒發聘書,聘期為3年,聘任期滿自動解聘。

(五)專家入選程序

第六條:專家的入選程序:?

1、公布征集信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單位門戶網站公布專家征集信息。

2、接受報名:申請人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3、資格審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議申請資料,提出擬聘專家名單。

4、公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單位門戶網站公示擬聘專家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公示期間,對擬聘專家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擬聘專家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取消其選聘資格。

5、聘任: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專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6、發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作聘書頒發給專家。

7、公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單位門戶網站公告專家名單。

(六)專家的增補

第七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補專家。增補專家聘任截止日期與同屆專家聘任截止日期相同,到期壹並換屆。增補專家程序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七)專家的職責

第八條:專家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起草、調研和咨詢;

2、物業管理行業規範的制定和指導;

3、物業管理項目評標;

4、物業管理示範項目的考評、論證;

5、物業管理糾紛調解;

6、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物業管理相關事項。

(八)專家的權利

第九條: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1、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2、依法對項目進行獨立評標、評審及評估,提出評審或評估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幹預;

3、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講座和交流;

4、按相關規定獲取勞務報酬;?

5、申請退出專家庫;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九)專家的義務

第十條: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評標、考評工作紀律,不得收受正常勞務費用以外的,來自委托或受托單位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2、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業守則提供服務;

3、發現行業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協助、配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調查;

5、及時申報工作變更事項和個人基本信息變更事項,包括工作單位、聯系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未及時辦理信息變更手續而造成的壹切後果由專家自負;

6、按時參加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業務知識培訓講座;

7、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向外界泄露參與工作項目的商業秘密及其他規定、約定不得公開的情況;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專家的不良行為

第十壹條:專家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將記作不良行為:

1、已接受工作邀請,但未按規定時間完成的;

2、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自律規定,私下接觸當事人的。

(十壹)專家的解聘

第十二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前解聘:

1、本人申請退出專家庫的;

2、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3、調離本市工作的;

4、不再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的;

5、被隨機抽中為物業管理項目評標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每年度累計3次以上的;

6、被隨機抽中為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每年度累計2次以上的;

7、無正當理由推卸、放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物業管理工作事宜每年度累計2次以上的;

8、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9、有誠信不良記錄,或者聘任期內有2次不良行為的;

10、提交虛假申請資料的;

11、有犯罪行為被判處刑罰的;

12、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或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13、徇私舞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專家有前款第5至第7項行為的,從解聘其專家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加入專家庫的申請。

專家有前款第8至第13項行為的,不再受理其加入專家庫的申請。

(十二)專家的抽取

第十三條:參與前期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的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參與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的專家由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十三)專家回避制度

第十四條:專家被隨機抽取參與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考評,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必須回避:

1、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物業管理項目的招標單位、投標單位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或者事先提供咨詢、顧問服務的;

2、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為考評的物業管理示範項目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任職,或者事先提供咨詢、顧問服務的;

3、其它影響評標、考評公正性的,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回避的。

被隨機抽取的專家有前款第1、2項情況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並於物業管理項目評標、示範項目考評時間1日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回避事宜。

三、解讀途徑

(壹)茂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方網站。

(二)“茂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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