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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2019修訂)

第壹條 為規範本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工作,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氣象法》《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寧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以下簡稱氣象臺站)為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向社會發布的預警信息。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包括臺風、大風、暴雨、暴雪、寒潮、低溫、霜凍、道路結冰、冰雹、高溫、幹旱、雷電、大霧、霾等十四類,並根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以及發展態勢分為壹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識。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實行屬地發布制度。區縣(市)氣象臺站負責發布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未設氣象臺站的江北區,由市氣象臺負責發布該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除氣象臺站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混淆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近似信號。第六條 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災害防禦、救助等相關部門報告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災害防禦、救助等相關部門接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第七條 本市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權威媒體傳播渠道。

“寧波發布”官方微博,寧波電視臺新聞綜合頻道,寧波電臺新聞廣播、應急廣播,甬派客戶端,寧聚客戶端,中國寧波網、寧波天氣網,“寧波氣象”微信公眾號,“寧波氣象”官方微博,中國天氣頻道(寧波應急)等媒體作為市級權威媒體,承擔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任務。各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會同當地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確定其他媒體作為權威媒體,承擔各自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任務。

承擔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任務的權威媒體應當自收到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15分鐘內播發。第八條 各類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與當地氣象臺站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獲取機制,準確、及時、無償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第九條 各類媒體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應當做到圖案清晰、圖標播發位置相對固定,並完整播發預警信號名稱、含義及應急防禦指南。

廣播、電視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除須符合前款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播發藍色、黃色預警信號語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頻率,每小時應當不少於2次;

(二)播發橙色預警信號語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頻率,每小時應當不少於4次;

(三)播發紅色預警信號語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頻率,每小時應當不少於6次;

(四)預警信號圖標應當持續顯示在電視屏幕上,並及時更新,直至預警信號解除。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通過電子顯示裝置、預警大喇叭等途徑及時向本轄區公眾傳播。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工作。

機場、港口、車站、景區、學校、醫院、大型商場、文化體育場(館)、賓館、飯店等公***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電子顯示裝置、廣播等途徑及時向公眾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應急防禦指南。第十壹條 當氣象臺站發布紅色或者橙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城市核心區的部分景觀照明設施予以播發;鼓勵城市核心區的其他建築的經營、管理單位利用景觀照明、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同步播發。

鼓勵區縣(市)人民政府建設具有地域特色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設施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編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宣傳手冊,宣傳預警信號知識;相關部門應當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

公民應當關註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學習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氣象災害防禦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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