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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範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人工煤氣和其他氣體燃料。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燃氣規劃、燃氣工程建設、燃氣儲存、運輸、管理和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器具銷售、安裝和維修以及燃氣安全管理。第四條市城管部門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市)、區建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規劃、環保、價格、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做好燃氣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燃氣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特許經營、安全第壹、方便用戶的原則。

推廣使用燃氣,促進管道燃氣發展,推廣清潔能源,推動科技進步,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城市總體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會同規劃部門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和管道燃氣建設計劃,並與省級天然氣管網規劃相銜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大型建設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和區域詳細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項目批準前,建設單位應當取得市、縣(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燃氣特許經營權。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第九條燃氣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經批準的燃氣工程的建設和安裝。第十壹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並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經營和使用第十二條燃氣經營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經營城市燃氣的企業應當取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燃氣特許經營權;縣(市)內經營燃氣的企業應當取得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燃氣特許經營權。第十三條燃氣特許經營權應當通過招標方式授予。

招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中標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代表本級人民政府與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燃氣特許經營合同。第十四條燃氣特許經營合同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業務內容和持續時間;

(二)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標準;

(三)定價或者收費的方法和標準;

(四)資產管理制度;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履約擔保;

(七)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8)監督機制;

(九)安全責任;

(十)違約責任。第十五條申請燃氣特許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其廠(站、點)的設置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質量標準的長期穩定的氣源;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服務、管理及工程技術人員;

(四)具備儲存、配送、充裝等供氣設施。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並與用戶的發展規模相適應;

(五)具有與供應規模相適應的應急處理能力、必要的設備設施、運輸、通訊等工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六條燃氣供應站、儲配(灌)站、氣化站、門站、調壓站和經營性機動車加氣站應當由取得燃氣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範設置。第十七條賓館、飯店、食堂等。壹、因自身生產生活需要,設立瓶群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防火防爆標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有符合安全標準的瓶組;

(3)氣瓶等設施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關專業規範。

現有瓶組站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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