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機駕駛員培訓,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員培訓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班(以下簡稱駕校)實施資質管理,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駕駛員培訓管理。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管理應當實行社會化。
任何國家機關和駕駛員培訓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校。第二章開業、變更和關閉第五條駕駛員培訓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及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駕駛學校的具體開辦條件和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辦理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申請駕駛學校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和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情況復雜的,應當打印申請說明,免費提供給申請人。第七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送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時,應當認真審查,發現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第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九條駕校開業條件的審核和驗收實行簽字驗收制度。
經許可的駕駛學校由許可機關向社會公示。許可機關應當將審批信息和結果存檔,實行誰受理、誰簽字、誰負責的制度,接受社會監督,並報上壹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駕校停業、歇業或者遷移的,應當向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接受監管,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同時到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變更手續。
合並、分立、變更培訓範圍或者擴大規模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第三章培訓管理第十壹條駕校培訓包括以下類別:
普通機動車駕駛培訓;
(二)營運駕駛員的資格培訓。
駕駛員培訓方式分為全日制和課時制。
學生可以根據情況自由選擇訓練類型和訓練方法。第十二條駕校培訓實行分類管理。駕校應當按照批準的相應類別和範圍經營,不得超範圍經營。
駕校發布的招生培訓廣告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誤導學員。第十三條駕駛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使用統壹的教材完成國家規定的學習內容和課時,保證培訓質量。
駕校不得擅自修改教學內容或者減少教學時數。第十四條駕校招收初學者的年齡、身體條件等條件,應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申請機動車駕駛證人員的條件。第十五條學員入學後,駕校應當建立培訓記錄卡,並經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
學員培訓期滿後,駕校應當對學員進行畢業考試,考試合格者發給培訓合格證。
學員憑培訓記錄卡和駕校出具的培訓結業證明,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第十六條駕校應當將學員的入學檔案、培訓記錄卡、考核內容、培訓結業證書等信息歸檔,並實行計算機管理。
駕駛學校應當定期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前款規定的培訓資料和信息,並納入全區駕駛員培訓管理信息查詢系統,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