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涉及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有重大影響的;
(三)設立行政許可項目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四)有多項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聽取意見、收集信息的。第四條公布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通過宣傳等方式,充分發揚民主,尊重人民意願,保障人民參與地方立法。?第五條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公布。?
公示期壹般不少於三十天。?第六條常務委員會初審前需要公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辦理;常務委員會初審後需要公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理。?第七條宣傳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載體主要是《寧夏日報》或寧夏人大常委會網站等新聞媒體。?
新聞單位或者寧夏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網站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五日內免費發布和刊登地方性法規草案。?第八條公示結束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公示報告。?
公示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公示的基本情況;?
(二)收集的主要意見、建議及理由;?
(三)對主要意見和建議的意見和建議。?
公示報告應當提交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並印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第九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時,應當將公示報告以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有關方面對法規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作為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報告的重要依據。?第十條公示報告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批準後,印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作為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參考材料。?第十壹條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宣傳地方性法規草案,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05+0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