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相關文件精神及政策意見,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主要是兩類:各類專業合作社和各類專業經濟協會,包括各類專業聯合會和各類專業技術協會、技術研究會、專業聯合會等。)應當成立,必須通過壹定的法律程序取得法人資格,才能參與民事經濟活動,取得民事權利,為自己確立民事義務。具體的形成方法和步驟是:
壹是要明確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設立的發起人。
發起人是發起成立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起人。在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設立的整個過程中,主要工作應由發起人組織和辦理,發起人在設立中代表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發起人人數不得少於3人,並成立籌備組推選組長。
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
2、他們綜合素質高,組織能力強,為人正派,辦事公道;
3、從事在本行業或本地區有較大影響的經營活動,壹般從事同類或相關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或綜合生產經營大戶)和經紀人;
4.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法律權利;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組建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可行性分析和論證
可行性分析和論證是組建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基礎工作,是必須進行的極其重要的工作內容。發起人應認真調查、研究、分析和論證當地農民及其經濟組織對建立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認識和合作需求、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專業生產經營現狀、市場前景和發展形勢、競爭力和競爭對手等,進而確定建立什麽樣的、什麽性質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社和專業經濟協會兩大類;專業合作社分為兩種:壹種是有限責任的公司型專業合作社,壹種是無限責任的合夥型專業合作社)以及擬設立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活動和業務範圍。根據相關示範章程(合夥協議)和我省農村經濟社會資源狀況,各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以下壹項或多項作為經營範圍:
1,提供組織成員生產、加工、銷售所需的資金;
2.向本組織成員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組織技術培訓和示範;
3.組織內外經濟技術合作,開展技術交流;
4.購買和供應本組織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5.獲得和推銷本組織成員生產或加工的產品;
6.從事農產品的生產、加工、貯藏、運輸和銷售;
7.(在現行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經濟部門、科研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8.向本組織成員提供有關的經濟和技術信息;
9.組織要求的其他業務。
三、咨詢工商(民政)登記事項,領取工商(民政)登記表。
發起人在分析論證、確定成立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後,首先要到當地工商(民政)登記部門,查閱工商(民政)登記中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具體登記事項,領取根據工商(民政)登記規定必須填寫的各種表格。
四、起草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章程或合夥協議。
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章程或合夥協議(有專業合作社章程、合夥協議、專業協會等幾種形式)是為規範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內部關系,統壹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和程序而制定的規章。制定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是壹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發起人負責起草公司章程(合夥協議)。可以在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礎上,參照農業部發布的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範章程(專業協會也應參照相關章程),結合本組織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充分體現合作制的基本原則。公司章程(合夥協議)包括:
1,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名稱、性質和宗旨、辦公(營業)地點;
2、合作(經營)活動的範圍;
3.註冊資本(出資);
4.成為專業合作組織成員的條件以及加入和退出的規定;
5、機構(協會)成員的名稱(姓名)和住所;
6、社會(社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7.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協會會員繳納會費);
8.組織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議事規則,如其產生辦法、職權、崗位設置、領導人員的任免辦法、職責權限、活動方式等;
9.法定代表人(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
10,社工、資產、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
11,各種活動負擔;
12,經營業績公告;
13,利潤分配方法和虧損處理方法;
14,違約責任;
15.終止(解散)原因和清算方式;
16.章程修改程序及說明;
17.本社(社)員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註1:合夥協議還包括執行合夥事務。
註2: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堅持自願參與、自由退出的原則。成員(股東)退出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後,其繳納的股份應當按規定返還。這是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與非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根本區別。但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的出資只能轉讓,不能抽回。為了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成員應以靈活退股的方式退股。即退社社員的股份轉讓給未退社社員,未退社社員給合作社寫借條,合作社將股份返還給退社社員,合作社在工商部門辦理減少註冊資本手續後,再將借條返還給相關社員。
五、做好吸收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工作。
堅持自願原則。凡認可本地區或本行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章程(合夥協議),提出申請並繳納組織、生產經營農戶、經紀人、農業生產加工經營組織和符合《關於加強培育的指導意見》精神的企業的股本金或會費, 民政部《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發展與登記管理》和《湖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暫行意見》(如[2005]136號)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有關文件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辦理入會(社)登記手續,收取股份或會費,發放社(社)會員卡。
六、辦理和準備工商(民政)登記所需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1.申辦專業合作社有限責任公司和專業合作社合夥企業,按照《湖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暫行意見》和當地工商登記管理部門的要求,填寫表格,完成登記材料。
2.申辦專業經濟協會,按照《民政部關於加強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培育發展和登記管理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填表並完成登記材料。
七、註冊、法人資格和備案。
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由各級民政部門根據民政部印發的《關於加強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培育發展和登記管理的指導意見》精神進行登記管理;農村專業合作社按照《湖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暫行意見》(鄂政辦發[2005]136號)精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為便於農(農)導部門及時做好跟蹤指導、協調服務和扶持工作,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登記領證後,應報農(農)導部門備案。
八、召開成立大會,宣布成立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在社團(俱樂部)成員人數和社團(俱樂部)股份(會費)數額達到章程(合夥協議)規定的數額,且具備全部成立條件後,由發起人籌備組組長主持召開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大會,宣布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
成立大會也是第壹次會員大會。開幕會議的議程有六個主要項目:
1.聽取籌備組關於本合作經濟組織籌備工作的匯報;
2.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選舉和委派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會秘書長、監事會主席和監事(實行日常事務經理負責制的大型專業合作社也要建立和選舉委派或聘任經理);
註:有限責任公司類型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東會和董事會,分別稱為董事長、董事和經理。內部設立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稱為理事、理事。
3.討論、通過、修改和完善本合作經濟組織章程;
4.討論通過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5.討論並通過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年度工作計劃。
6.討論通過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其他有關事項。
需要強調的是,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湖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暫行意見》(如[2005]136號)中已有明確具體的規定。該文件不僅允許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登記為專業合作社有限責任公司和專業合作合夥企業,確立了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同時降低了登記門檻,給予了許多優惠條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註冊打開了大門。各地在指導或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時,要認真學習、理解和掌握《湖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暫行意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