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三資是指在集體所有制下,農村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和資源。農村集體資金是指村組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組集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其它資產。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嶺、草地、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農村集體三資有什麽好處:抓好農村“三資”清理和監管工作,通過摸清底數、盤活存量,進而優化配置、科學管理,實現保值增值,是促進農村集體經濟不斷發展壯大的現實途徑,對於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開展農村集體“三資”清理,既可以堵塞農村“三資”管理漏洞,起到“節流”作用,又可以探索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充分挖掘存量資產資源的增值潛力,發揮“開源”作用,增加村集體積累,為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提供充足的資金保障,彌補新農村建設的不足,加快新農村建設進程。
集體資產清查內容:
(1)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等;
(2)農業資產,包括集體經濟組織購入、培育或營造的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
(3)長期投資,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不準備在壹年內(不含壹年)變現的股權投資、債權投資,以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企業等的投資;
(4)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
(5)在建工程,包括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工程項目;
(6)無形資產,包括各項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納入賬內核算的無形資產;
(7)資源性資產,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
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清查內容:
(1)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
(2)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及應付款、壹事壹議資金和專項應付款等;
(3)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