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地理標誌,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誌。根據《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申請農產品地理標誌認證壹般需要經過如下步驟。
1.申請人應當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壹式三份: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資質證明;農產品地理標誌產品品質鑒定報告;質量控制技術規範;地域範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其他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工作機構,承擔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管理的具體工作。
2。.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完成登記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工作,並提出初審意見。符合規定條件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書面通知申請人。3.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可以組織實施現場核_。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承擔,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4.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在農民日報、中國農業信息網、中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網等公***媒體上,對登記的產品名稱、登記申請人、登記的地域範圍和相應的質量控制技術規範等內容進行為期日的公示。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說明理由。5。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並說明異議的具體內容和理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將異議情況,轉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