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落實“三農”問題和水利工作發展戰略,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問題和水利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起草農業、農村、水利相關政策文件草案,負責農業、農村、水利綜合執法。參與制定涉農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
(二)貫徹執行扶貧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扶貧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協調機制,推動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長效機制。統籌制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使用計劃。建立健全扶貧責任制,制定和落實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和考核辦法。負責扶貧工作考核,實行績效考核。負責全區扶貧開發的宣傳、培訓和信息化建設。
(三)促進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村治理的發展。領導組織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負責農業、農村和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四)制定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土地、失地農民安置、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負責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引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發展。
(五)引導發展現代都市農業、農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和休閑農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培育和保護農業品牌的建議。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承擔農業、農村、水利統計和農業、農村、水利信息化相關工作。
(六)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行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建設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引導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標準化生產建設。負責近海漁業管理和漁政監督管理,承擔漁船監督管理職責。
(七)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和風險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對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綠色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認證和管理。
(8)組織農業資源區劃。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調查處理農用地和漁業水域汙染事故。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負責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農田改造項目的管理;推進農業綠色發展,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清潔農業生產和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推廣休耕輪作提高耕地肥力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引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農村能源綜合開發利用和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帶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負責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監督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的實施。組織獸醫行政管理和獸藥管理及藥品檢驗,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的管理。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化肥、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相關許可和監督管理。負責重大動物疫病的應急防控。辦理重大涉農案件。
(十)負責農業防災減災、重大農作物病蟲害防治、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和協調漁業生產安全搜救工作。組織重大動植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檢疫監督,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種子、農機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
(十壹)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和機制改革的建議。編制區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支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項目建議,按照規定權限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的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區級以上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
(十二)推進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農業領域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三)指導農業、農村和水利人才工作。制定農業、農村、水利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引導新型職業農民、農業科技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負責全區農業、農村、水利系統科技人員職稱評審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業、農村和水利系統的各類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工作。
(十四)承辦農業外事工作。組織農業對外交流、農業利用外資、農業“走出去”、農業貿易促進及相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開放型農業發展,協助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五)負責生活用水、生產經營用水和生態環境的統籌規劃和保護,負責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
(十六)編制區域綜合水利規劃、防洪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等水利規劃。編制全區水域和岸線利用、主要河流整治、河口治理的專業(項目)規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涉水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重大建設項目防洪和水土保持的論證和評估。
(十七)組織指導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區級水利建設資金的規劃、使用、管理和內部審計監督。研究提出水利價格、收費、信貸、金融等方面的意見。
(十八)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和質量監督。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組織指導控制性、跨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參與指導水利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編制和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和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對水利行業安全生產負責。
(十九)組織和指導河道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和指導主要河流、水庫和河口的管理、開發和保護。組織和指導河流水體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流生態流量和水量管理、河流水系銜接。負責洪水影響評價和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相關活動的行政審批。
(二十)組織和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組織編制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確權劃界。負責區域水利工程的運行和管理。
(二十壹)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排灌工程的建設和改造。指導農村河道疏浚和整治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節水灌溉相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率先開展農村水環境治理,推進農村河道整治。
(二十二)組織和指導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土流失綜合防治。指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指導本地區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二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水旱災害防禦和水量調度。組織編制水旱災害防禦規劃和保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的監測、研判和預警工作。組織編制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汛抗旱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汛搶險的技術支持。承擔防臺期間重要水利工程的調度工作。
(二十四)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組織和指導全區水利行業技術標準、法規和規範的實施。組織和指導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
(二十五)負責查處重大涉水違法行為,協調和仲裁本地區的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利行政許可、水行政監督、水行政執法和普法工作。負責全區河道采砂的統壹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十六)依法征收全區涉農涉水相關費用。
(二十七)承擔區河長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