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農用薄膜汙染,加強農用薄膜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用薄膜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地膜和棚膜。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農用薄膜的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和再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用薄膜汙染防治工作,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用薄膜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膜使用和回收的監督管理,指導農膜回收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農膜生產的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過程中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六條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農用薄膜。鼓勵和支持可生物降解農用薄膜的生產和使用。第二章生產、銷售和使用第七條農膜生產者應當執行國家關於農膜行業規範的要求,執行農膜相關標準,保證產品質量。第八條農用塑料薄膜生產者應當在每卷塑料薄膜和每延米棚膜上增加可識別的企業標識,便於產品追溯和市場監管。第九條農膜生產者應當依法建立農膜出廠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批號、產品質量檢驗信息、購買者姓名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工廠銷售記錄應至少保存兩年。第十條出廠銷售的農用薄膜產品應當附有依法檢驗合格的產品質量證明,註明推薦使用時間等內容。

農膜應在證書明顯位置標註“使用後請回收,減少環境汙染”的中文字樣。所有可生物降解農膜應在證書明顯位置標註“全生物降解膜,註意使用條件”的中文字樣。第十壹條農膜銷售者應當查驗農膜產品的包裝、標簽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不得采購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農膜,不得向農膜使用者銷售農膜。

農膜銷售者應當依法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農膜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者、生產日期、供應商名稱、聯系方式和購買日期。銷售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第十二條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簽上標明的期限使用農用薄膜。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用戶應當依法建立農膜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膜名稱、用量、生產者、銷售者等信息。農用薄膜使用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農用薄膜使用的管理,開展農用薄膜覆蓋適宜性評價,為農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鼓勵農用薄膜覆蓋替代技術和產品的研發、示範和推廣,提高農用薄膜的科學使用水平。第三章回收再利用第十四條農膜回收應當遵循政府支持、多方參與的原則,各地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回收農膜。第十五條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屆滿前將田間不能生物降解的農用薄膜廢棄物撿拾起來,交給回收網點或者回收工人。他們不得隨意丟棄、掩埋或焚燒。第十六條農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膜回收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合作,采取多種方式建立和完善農膜回收體系,促進廢舊農膜的回收、處理和再利用。第十七條農膜回收網點和回收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回收臺賬,如實記錄廢棄農膜的重量、體積、雜質、收膜人姓名、聯系方式和回收時間。回收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第十八條鼓勵研發、推廣農用薄膜回收技術和機械,開展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第十九條支持廢舊農膜回收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土地、電力、水、信貸、稅收等優惠政策,支持社會服務組織和企業從事廢舊農膜回收。第二十條農膜回收企業應當依法做好回收廠及周邊環境的環保工作,避免二次汙染。第四章監督檢查第二十壹條建立農膜殘留監測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膜殘留進行監測。

  • 上一篇:南京全員核酸檢測,4地調整為中風險地區,情況怎麽樣了?
  • 下一篇:企業財務包含了哪些內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