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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的變更

法律解析: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排放汙染物的排汙單位(不含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向原頒發許可證的環保主管部門申請換發許可證。

1.1處理依據

1.1.1《廣東省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排汙單位需要延長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1.1.2審批條件

1)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上壹年度符合環境監測頻次要求的環境監測報告,或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日常監管部門出具的數據和設備運行證明;

2)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材料;

3)按要求安裝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應提供相關驗收材料;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1.1.3未批準

1)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

(二)因環境功能區劃調整,禁止或者限制向該區域排放汙染物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1.2申請材料

1.2.1申請材料表格標準

相關紙質材料應復印在A4紙上,所有復印件必須加蓋企業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壹項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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