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許可證,是指排汙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汙單位排放壹定數量汙染物的憑證。排汙許可證屬於環境保護許可證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被廣泛使用。排汙許可證制度,是指有關排汙許可證的申請、審核、頒發、中止、吊銷、監督管理和罰則等方面規定的總稱。
排汙許可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政許可,是環境保護管理的八項制度之壹,是以許可證為載體的,是對排汙單位的排汙權利進行約束的壹種制度。2015年8月29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舉行聯組會議,報告水汙染防治法實施情況。會上,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指出:全面推行排汙許可,依法核發許可證,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國控重點汙染源及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試點地區的核發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國核發工作。通過排汙許可證推動網絡化和精細化的管理,全面收集摸清工業排汙信息,建設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地對汙染物排放實行排汙許可證網絡化、信息化管理。加強環境監管執法,逐壹排查工業企業的排汙情況,對企業實行黃牌警示和紅牌關停。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紅牌和黃牌的企業名單,禁止無證排放和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放,同時要推進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門建立信息***享、聯席會議、聯合督辦機制。還要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履行環保職責進行督查,2015年對30%的地級市督查,3年督查完。根據督查結果,采取約談、掛牌督辦、區域限批、行政處罰和移交移送等辦法落實地方政府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