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 訴訟 文書格式的要求,此 判決書 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首部 1、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壹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 民事判決書 "。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民初字第××號"。如系 經濟糾紛 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為"經"字。 3、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1) 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後另起壹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當事人有訴訟 代理 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代理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後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 (2)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 (3)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4、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為:"……壹案,本院於×年×月×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正文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後另起壹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 證據 。 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麽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