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申請被受理後,需要多長時間任命管理人?
壹般在法院受理後25天內指定管理人。
企業破產法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註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姓名和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要求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清償債務或者向管理人交付財產;
(六)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二、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是:
壹是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了債權人的利益,確需繼續生產經營的,必須經人民法院批準。
二是破產企業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喪失對自身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第三,清算組應當決定終止或者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
四是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並與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人員留守。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會計和財產保管人必須留下來。
六是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期間,破產企業實施的部分法律行為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移財產;以不正常的低價出售財產;為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都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在裁定後25日內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負責清算破產企業,管理破產企業的財產,制定破產清算計劃。破產管理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