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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被工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怎麽處理

具體如下:

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第十六條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核實發現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擴展資料

被例如經營異常的情況

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壹)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信息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信息中,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壹公示。列入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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