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壹年,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提前移出:
(1)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2)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
(3)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九條:
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壹)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