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壹)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公司登記被註銷的;(三)組織、策劃傳銷活動,或者因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四)兩年內因違法直銷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五)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不正當競爭行政處罰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造成人身傷害以及其他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七)兩年內發布虛假廣告三次以上,或者發布與消費者生命健康有關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受到行政處罰的;(八)五年內兩次以上因商標侵權受到行政處罰的;(九)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嚴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行為之壹,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