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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第四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壹)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二)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的;(三)公開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無法通過戶口所在地或營業場所聯系。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信息記入企業公共信息,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壹公示。列入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列入日期、列入理由和作出決定的機關。第六條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該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予以公示的決定。第七條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10日內書面履行公示義務。企業在責令期限內未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責令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核實企業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布。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無法通過註冊地或者經營場所與企業取得聯系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郵件與企業聯系。兩次郵寄到企業註冊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人簽收的,視為無法通過註冊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取得聯系。兩次郵寄間隔不得少於15天,且不得超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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