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破產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時間有兩種情況,不同的申請時間段有不同的申請人。
1.在申請破產清算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申請主體由債權人和債務人;
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可以申請重整。這壹階段的申請主體是債務人和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出資人。
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哪些申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債務人償還。當債務人資產不夠償還債務時,也可以代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
我國企業破產的界限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嗎?不是
資不抵債即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與“資不抵債”的含義不能完全等同。壹般說來,“資不抵債”是企業失去償還債務能力的物質標準,但並非法律意義上的破產。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債務雖然超過其資產,但該企業如果能夠千方百計償還到期債務,從法律上說,就沒有理由宣告其破產。
有限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是否可以指定任壹合夥人清償所有債務?看情況,對有限合夥人不可以,對普通合夥人可以。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負有無限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指定任意人數組合的合夥人清償債務。
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承擔責任,出資賠完了,就沒事了。
企業破產法:債務人申請破產,債權人能申請重整嗎?
依據《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壹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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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怎麽辦企業法人償還債務,壹般應當如數清償。但在特定的情況下,法律允許企業法人以特殊的方式償還債務,這就是破產還債。破產還債,不是欠多少還多少,而是以自己的財產傾囊償還,是有多少還多少,如果不夠,法律也承認是清償完畢,終結了債權債務關系,同時該企業法人也不存在了。這種承擔債務的原則叫有限責任。破產是在企業法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發生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是不是盡其所有償還債務,很難確定。所以企業破產不是由企業法人自己進行,要由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接管企業財產,組織債權人會議討論分配財產的方案。從裁定企業破產到將其財產分配完畢,這壹過程是破產過程,它是在人民法院組織和領導下進行的,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以及不是法人的企業不適用有限制責任承擔債務,因此不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企業破產還債程序的企業法人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對企業法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該企業破產還債。
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可否申請執行其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八十條 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執行變更、追加規定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壹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註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壹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企業申請破產重整銀行債務怎麽處理針對以企業自身財產擔保的債權,銀行壹方面可以申報債權,通過企業執行重整計劃受償,貸款收回情況主要取決於清算中擔保資產評估價值對債權的覆蓋比例;另壹方面,也可以考慮在法院受理重整前,對易於處置變現的擔保物申請強制執行,接收抵債資產或者獲得處置變現款。
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 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若必須執行已被承包或租賃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時,對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