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
報關單位註冊登記分為報關企業註冊登記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
第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報關單位,是指按照本規定在海關註冊登記的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第四十五條?
報關企業取得變更註冊登記許可後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單位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海關註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註冊地海關提交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及復印件,辦理變更手續。
擴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到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並遞交申請註冊登記許可材料。
直屬海關應當對外公布受理申請的場所。
第十壹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註冊登記許可申請。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
第十二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海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人不具備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申請資格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簽收申請材料後五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僅存在文字性或者技術性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且由申請人對更正內容予以簽章確認;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海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申請,並作出受理決定。
第十三條 所在地海關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全面審查,並且於受理註冊登記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
直屬海關未授權隸屬海關辦理註冊登記許可的,應當自收到所在地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直屬海關授權隸屬海關辦理註冊登記許可的,隸屬海關應當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