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的檔案保管機構有:1。人才:戶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或人社局(師範畢業生檔案在戶籍所在地教育局備案);二、報到證的簽約單位:畢業報到證的簽約單位(簽約單位或簽約單位委托備案的人才);三、畢業學校(授予畢業生最高學位的畢業大學);4.企事業單位:有人事權的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國有企業人事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托備案的人才中心。特別合並、破產、轉制的國有企業(或企事業單位)的人事檔案,由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和國有企業人事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托的人才中心歸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移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檔案中涉及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檔案應當按照檔案利用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發生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並等情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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