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條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紀要》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並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上述法律法規與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是否經過民主制定程序有關。根據上述規定,規章的制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否則在法院審理中可能被認定為無效規章:1,通過民主程序制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規章制度或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應當充分反映職工的建議和意見。需要註意的是,上述討論和協商應保留相應的證據,如會場照片、會議紀要、會議簽到表等。2、內容應明確具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公司規章制度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明確規章制度的目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要服務於制度的目的;確保權利、義務和責任相壹致,做到有權利有義務、有義務有責任;註重規章制度的開放性和激勵功能,註重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責任感;語言簡潔明了,通俗易懂,沒有歧義;條款清晰、壹致、不矛盾,符合邏輯規律;用專業術語對難以窮盡的事項進行概括和規定;明確規章制度的效力範圍;與其他規章制度的聯系;明確規章制度的解釋和執行部門。公司的規章制度旨在維護公司正常的經營秩序,規範員工的行為。所以,除了規範規定,還要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否則公司的規章制度就形同虛設,達不到實際效果。公司章程中可以規定的對員工的處罰方式通常有:書面警告、記過、扣發工資或獎金、降級或降職、降薪、停工、辭退等。因為處罰往往會觸及員工的個人利益,如果處理不好,很容易引發勞資糾紛。因此,建議企業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對違紀員工進行處罰。關於實務中爭議較多的公司根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以約定幾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1)單次嚴重違紀可以辭退。比如規定“員工不服從管理,毆打、辱罵管理人員的,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2)重復行為加重。比如規定:“不服從合理工作分配的員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如果再犯,將被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3)在壹段時間內多次加重處罰。比如規定“壹年內受到三次以上書面警告處分的員工,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第三,民主制定程序怎麽走?民主制定的程序壹般分為四個認識步驟:
1,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2、提出計劃和意見
3、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實際操作中,壹般有以下幾種方式:1。分別征求全體員工的意見。意見是贊成執行規章制度,或者有反對意見,但需要員工簽字。如上所述,我們需要的是壹個協商程序,但並不意味著必須完全根據員工的意見進行修改。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使用員工意見匯總來收集員工意見。同時可以利用網站、通知等輔助手段發布公告,征求員工意見。這時候可以用規章制度征求意見通知;2.通過會議征求意見。然後我們需要壹個會議記錄和壹個會議簽到。會議紀要和會議簽到表就扮演了這個角色。會議記錄可以記錄員工對規章制度的意見。會議簽到表寫明會議主題是討論某些規章制度,讓參加會議的員工簽字,表明簽字員工參加了會議。3.有的用人單位通過郵件向員工發布初稿征求意見,保留郵件記錄,也是壹種方式,但需要單位通過就業登記表或其他方式提前確認員工的聯系郵箱。第四,規章制度如何產生法律效力——向勞動者宣傳或告知,公司規章制度的宣傳是最重要的問題,已經宣傳的證據要保留。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將規定交給每個員工閱讀,閱讀後簽字確認。閱讀規章制度簽字確認,可以做表格登記,也可以做員工簽字的壹頁聲明,包括員工確認已完全理解並承諾遵守公司規章制度。(2)在工作場所公布規章制度內容,並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公布現場,可由工作場所物業管理人員見證。(3)召開員工大會進行宣傳,並以適當方式保存證據。(4)委托工會公示、保存證據。(5)現在很多企業都有員工手冊,公司的主要規章制度都收集在員工手冊裏,分發給每個員工。這也是壹種很好的宣傳方式,但是要註意員工要在員工手冊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