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意向受讓方可以到產權交易機構查詢產權轉讓標的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七條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申請和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核,並在信息公告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將意向受讓方的登記情況及其資格確認意見書面告知轉讓方。
第二十八條出讓人應當在收到產權交易機構的資格確認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對受讓方資格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意見中說明理由,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轉讓方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產權交易機構作出的資格確認意見。
第二十九條產權交易機構征詢轉讓方意見後,應當將資格確認結果書面告知意向受讓方,並抄送轉讓方。
第三十條轉讓方對產權交易機構確認的意向受讓方資格有異議的,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必要時可以就相關爭議事項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咨詢。
第三十壹條通過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在預定期限內(以到達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為準)向產權交易機構繳納交易保證金後,具有參加競價交易的資格。逾期不繳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