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有企業;
(二)國有獨資公司;
(三)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
(四)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集體企業;
(五)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應由國有股股權持有單位或委托企業按規定申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郵電、鐵路、金融等行業中的特殊單位,應根據管理需要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三條 產權登記機關是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主管全國產權登記工作,統壹制定產權登記的各項政策。
上級產權登記機關指導下級產權登記機關的產權登記工作。第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定和頒發的《中華人民***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境內企業)》(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是依法確認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憑證。第五條 產權登記機關進行產權登記,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確認企業產權歸屬關系;
(二)掌握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企業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
(三)監測企業國有產權變動狀況;
(四)檢查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狀況;
(五)監督企業出資行為;
(六)在產權登記匯總分析的基礎上編報並向同級政府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呈送產權登記與產權變動狀況分析報告。第二章 分級管理第六條 產權登記按照統壹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第七條 由兩個及兩個以上主管部門、地區或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同投資設立的企業,按國有資本額最大的出資者的產權歸屬關系確定企業產權登記的管轄機關;若國有資本各出資者出資額相等,則按其推舉的出資者的產權歸屬關系確定企業產權登記的管轄機關。其余出資者出具產權登記委托書。
產權登記機關辦理該企業產權登記時,應將產權登記表原件壹式多份分送企業中其余國有資本出資者的產權登記管轄機關。第八條 產權登記機關可視具體情況,委托政府有關部門或下級產權登記機關辦理企業的產權登記。
(壹)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委托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特殊情況需要委托的,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下達正式委托文件。
(二)中央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未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委托,不得互相代辦企業產權登記。第九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下列企業的產權登記工作:
(壹)國務院管轄的企業、行業總公司;
(二)中央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全國性社會團體管轄的企業;
(三)國家計劃單列的企業集團公司;
(四)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
(五)中央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下列企業的產權登記:
(壹)省級政府管轄的企業;
(二)省級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管轄的企業;
(三)省計劃單列的企業集團公司;
(四)省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
(五)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委托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第十壹條 地(市)、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產權登記管理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第三章 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第十二條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實行如下產權登記管理方式:
(壹)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設立時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向產權登記機關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發生產權變動時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相應的變動產權登記和註銷產權登記。
(三)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投資設立的各類企業,應當由企業向產權登記機關辦理占有產權登記,並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相應的變動產權登記和註銷產權登記。
(四)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每年向產權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登記年度檢查,並提交國有資產經營年度報告書,匯總分析本企業的國有資產經營狀況和產權登記變動狀況。
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所屬的各類企業由該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壹並向產權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各企業不再單獨向產權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登記年度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