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我國發布了第壹個會計準則,即《企業會計準則》,隨後陸續發布了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披露、現金流量表、非貨幣性交易、投資、收入、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借款費用、債務重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中期財務。
後來,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需要,按照立足國情、國際接軌、廣覆蓋、自主實施的原則,財政部對上述準則進行了系統修訂,制定了壹系列新準則,並於2006年2月以15?Et,發布了壹套系統的企業會計準則,包括《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2006年6月30日還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從而實現了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性趨同。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由基本準則、具體準則、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和解釋公告組成。其中,基礎準則在整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起概念框架和控制作用;具體準則是在基本準則的基礎上對具體交易或事項進行會計處理的規範;《應用指南》是對壹些重點難點問題的具體指南的操作性規定;解釋性公告是基於實踐中遇到的執行問題,對企業會計準則做出的具體解釋。
程序
重返巔峰
在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基本準則類似於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財務報表編制框架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財務會計概念公告。它規範了包括財務報告目標、基本會計假設、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確認、計量原則、財務報告等在內的基本問題。它是制定會計準則的起點,也是制定具體準則的基礎。其功能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是制定統壹控制的具體準則。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會計實務問題層出不窮,需要規範的會計準則內容日益增多,體系日趨復雜。在此背景下,為了保證各種標準的制定基於統壹的理念,基礎標準需要發揮核心作用。中國的基本準則規定了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壹般要求。這是常態。常態。可以確保每個特定標準的內部壹致性。正因如此,我國基本準則第三條明確規定“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這些準則(即基本準則)”。在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建設中,所有具體準則都是嚴格按照基礎準則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的,並在每個具體準則的第壹條中有明確規定。
二是為會計實務中出現的、具體準則尚未規範的新問題提供會計處理依據。在會計實務中,由於經濟交易的不斷發展和創新,具體準則的制定有時會滯後,會出現壹些新的交易或事項沒有在具體準則中得到規範,但又急需處理。這時,企業不僅要及時處理這些新的交易或事項,而且要嚴格遵循基本準則的要求,特別是會計要素的定義及其確認和計量。因此,基本準則不僅起到了制定具體準則的依據的作用,而且為會計實務中尚未規範的新問題提供了會計處理的依據,從而保證了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對所有會計實務問題的規範作用。在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具體準則包括存貨、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等38項準則。各項準則和規範的內容與相關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內容基本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