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
第三條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也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幫助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
財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
第五條企業應當對自身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企業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壹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報告期。
第八條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衡量和報告。
第十條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完整。
第十三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了解企業的過去。還是未來的情況。
第十四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同壹企業不同時期相同或者類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類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的壹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而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基礎。
第十七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第十八條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應當謹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高估資產或者收入,或者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對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負責。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者延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