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損害公司權益的,監事會應當依法提起訴訟;
2.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3.檢查公司財務;
4.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5.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也稱為“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在我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要的法定監督機構。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異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和經理層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個專門的監督機構,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主管的註意事項:
1.監事代表的訴訟事項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害的,監事會、監事有權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
2.監事代表訴訟的前提條件
監事代表的訴訟權必須在股東書面要求其向法院提起訴訟且監事同意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才能行使。
3.監事代表訴訟的行使時間
監事代表的訴訟應當在收到股東書面訴訟請求後30日內進行。
4.監事代表的訴訟主體
監事代表的訴訟應當是公司的直接訴訟,即公司作為原告被起訴。
代表監事訴訟的被告是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是公司。
5.監督人的訴訟代表。
在監事代表訴訟中,由公司監事會主席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根據監事(會議)決議作為訴訟代表人代表公司。
6.承擔監事代表的訴訟後果
監事代表訴訟的訴訟結果由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