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時,職工代表人數按不低於職工總數的5%確定,至少為30人。職工代表人數超過100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數可以由企業和工會協商確定。
第九條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企業領導和其他職工組成。其中,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壹般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數的20%。有女職工和派遣工的企業,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職工和派遣工代表。
第十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具體任期由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職工代表大會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決定。
第十壹條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小組),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按基層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壹名小組(組)長。可以成立職工代表大會小組(組)組長和各專門委員會(組)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授權,負責處理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並提交下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聯席會議由企業工會召集,聯席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領導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聽取企業主要負責人關於企業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管理、企業改革和重要規章制度制定、企業用工、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企業安全生產、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情況的匯報,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議企業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和時間調整方案、勞動模範推薦等重大事項;
(三)選舉或者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選舉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的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根據授權推薦或者選舉企業管理人員;
(四)審查和監督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民主評議企業領導人員,提出獎懲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第十三條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壹)聽取和審議企業管理主要負責人關於企業投資和重大技術改造、財務預決算、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專業技術職稱評聘、企業公積金使用、企業改制等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企業合並、分立、重組、解散和破產實施方案中的裁員、分流和安置方案;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下壹定區域或者同類行業的中小企業不具備單獨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條件的,可以通過選舉代表的方式聯合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工會負責組織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區域(行業)工會作為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集團企業總部、分公司、工廠、車間等分支機構可以按照壹定比例選舉職工代表,召開集團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實行企業民主管理。
集團企業總部及其分支機構、工廠、車間和其他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第十七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提案由企業工會在聽取職工意見後確定,並於會議召開七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職工代表。
第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各小組(組)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由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其中工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不低於50%。
第二十條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事項,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全體職工代表的過半數通過。重大事項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壹條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審議通過的決議和事項具有約束力,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或撤銷。
企業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決定的,無效。
第二十二條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代表選舉方案,組織選舉職工代表和代表團(組)團長;
(二)征求職工代表的提案,對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提出建議;
(三)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和組織工作,提出職工代表大會的議程建議;
(四)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的組成方案和建議成員名單;提出專門委員會(小組)的組建方案及其成員推薦名單;
(五)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廠務公開的實施情況;
(六)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組織專門委員會(小組)和職工代表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廠務公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視察、質詢等監督活動;
(七)受理職工代表的投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八)宣傳教育職工民主管理,組織職工代表開展學習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九)建立和管理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檔案。第二十三條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並與企業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職工代表應當以班組、工段、車間、部門為基本選舉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規模較大、管理層次較多的企業的職工代表,可以由下壹級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選舉和罷免職工代表,應當召開原選舉單位全體職工會議,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出席。選舉或罷免職工代表的決定,須經全體職工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職工代表的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出缺時,原選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及時進行補選。
第二十七條職工代表對原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原選舉單位職工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
(三)評價和質詢企業領導人員;
(四)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檢查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質,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職工代表職責,聽取職工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意見和要求,並客觀、真實地向企業反映;
(三)參加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執行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選舉單位的職工報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職工的評價和監督;
(五)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第三十條職工代表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應當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組織的活動,企業應當正常支付勞動報酬,不得降低其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