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辦理公司名稱的預先核準,需要由公司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依法提交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等要求提交的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