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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方法及查詢

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方法及查詢2017

 納稅信用等級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依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1] 規定的標準進行評定的基礎上,就納稅人在壹定周期內的納稅信用所評定的等級。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方法及查詢的知識,歡迎閱讀。

 評定指標

 (壹)稅務登記情況

 1.開業登記;

 2.扣繳稅款登記;

 3.稅務變更登記;

 4.登記證件使用;

 5.年檢和換證;

 6.銀行賬號報告;

 7.納稅認定情況(包括壹般納稅人認定等)。

 (二)納稅申報情況

 1.按期納稅申報率;

 2.按期納稅申報準確率;

 3.代扣代繳按期申報率;

 4.代扣代繳按期申報準確率;

 5.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

 (三)賬簿、憑證管理情況

 1.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

 2.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憑證,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3.發票的保管、開具、使用、取得;

 4.稅控裝置及防偽稅控系統的安裝、保管、使用。

 (四)稅款繳納情況

 1.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

 2.欠繳稅款情況;

 3.代扣代繳稅款按期入庫率。

 (五)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處理情況

 1.涉稅違法犯罪記錄;

 2.稅務行政處罰記錄;

 3.其他稅收違法行為記錄。

 指標累計值為100分,具體分值為:稅務登記情況15分;納稅申報情況25分;賬簿憑證管理情況15分;稅款繳納情況25分;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處理情況20分。

 等級分類

 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級。A級信用最高,D級信用最差。[2]

 A級信用

 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為A級。

 但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認定為A級:

 (壹)具有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至評定日仍未結案或已結案但未按照稅務機關處理決定改正的;

 (二)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新發生欠繳稅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的;

 (四)評定期前兩年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

 (五)不能完整、準確核算應納稅款或者不能完整、準確代扣代繳稅款的。

 B級信用

 通過對評定指標進行考評考評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為B級。

 但至評定日為止有新發生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的(自評定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發生,至評定日尚未清繳的),不具備評定為B級納稅人的資格。對辦理稅務登記不滿兩年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視為B級管理。

 C級信用

 考評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為C級。

 特殊情形,考評分超過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壹律定為C級:

 (壹)依法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

 (二)評定期內同時具備按期納稅申報率在90%以下,納稅申報準確率在

 70%以下,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在80%以下,代扣代繳申報準確率在80%以下,代扣代繳稅款入庫率90%以下的;

 (三)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且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的;

 (四)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納稅人,壹年內兩次不能按期抄報稅的;

 (五)應稅收入、應稅所得核算混亂,有關憑證、賬簿、報表不完整、不真實的。

 D級信用

 考評分在20分以下的,為D級。

 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進行計分考評,壹律定為D級:

 (壹)具有涉稅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未結案的;

 (二)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犯罪行為記錄的;

 (三)騙取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多繳稅款退回的。

 等級分類

 1.納稅人如何查詢自己的納稅信用等級?

 答:納稅人可以登錄山西國稅門戶網站,點擊涉稅查詢-信用級別查詢即可進行查詢,

 A級納稅人可以通過網站查詢並打印納稅信用級別證書,

 B\C\D級納稅人需登錄山西國稅門戶網站,點擊山西省網上申報平臺升級版,註冊後均可查詢打印納稅信用等級證書。

 [補評、復評]

 (壹)補評。納稅人因總局《納稅信用管理辦法》(2014年第40號公告)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即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以上三種情形解除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的,按照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並填寫《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壹式三份),主管國、地稅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評工作,並逐級上報至省國、地稅局,省局確定後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評價信息或提供補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二)復評。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填寫《納稅信用復評申請表》(壹式三份)及《納稅信用評價級別調整表》(壹式三份)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總局《納稅信用管理辦法》(2014年第40號公告)第三章內容規定對評價結果進行復核。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及時溝通,相互傳遞復評申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評工作,並逐級上報省國、地稅局,省局確定後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復評信息或提供復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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